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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1.行政執(zhí)法和刑事司法銜接機制建立健全,行政執(zhí)法機關、檢察機關、審判機關信息共享、案情通報、案件移送制度建立并全面執(zhí)行,不存在有案不移、有案難移、以罰代刑現(xiàn)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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